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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存款利息“缩水”3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6:15 深圳晚报

  8年存款利息“缩水”34万

  银行不肯按存单约定利率给付利息,储户要求兑付利息一审败诉二审再讨说法

  本报记者赵悦报道8年前办理的一张大额高息定期存单,在8年之后到期时却陡生变故:银行不肯按照存单上的约定利率给付利息。储户范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由于自己的诉讼请求在一审判决中未获支持,范先生又提起上诉,再讨说法。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一审判决:银行“少”掏利息34万

  据了解,1997年2月,范先生在深圳某银行上步支行存入50万元,办理了整存整取的8年定期储蓄存款,当时银行的挂牌利率为17.1%。今年2月,长达8年的存单到期,范先生去银行要取出本息时,银行却称由于当时的约定利率违反了央行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银行只能按照央行允许的利率标准付息。

  福田法院在4月初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由于央行深圳分行从1996年5月1日起取消了8年期定期存款,因此储蓄存单中约定的17.1%的年利率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这个合同中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无效,银行只需按照合法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在银行提供的两种计算方法中,法院判决按照第一种方式还本付息,即1997年至2002年,按五年期定期利率计算;2002年至2005年,按转存成三年定期利率计算;从到期日到范先生实际支取日按活期利率计算。在扣除利息税后,最后算出范先生应得本息为75万余元。而按照双方当时约定的利息,范先生应得本金和利息合计为109万余元,二者相差34万元左右。

  二审开庭:违规合同是否有效?

  不服一审判决的范先生决定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昨天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范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1997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持有人以真实凭证提起诉讼,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应认定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同时,8年期存款是被行政取消的储蓄品种,而并非法律法规禁止的,如果银行因疏忽大意仍在开展这项业务,只能说是违规,并不违法,因此不影响这笔存款业务的法律效力,不影响储户的利益。另外根据央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的条款,储蓄机构办理规定范围以外的储蓄种类,必须报央行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由央行负责查处。

  在昨天的庭审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首先,范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当时8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是在银行挂牌明示的,储户想不到这一储蓄品种已被取消。而有关存贷款利率的调整,银行的工作人员应该最清楚,为什么银行在明知此储蓄品种已取消的情况下,还为储户办理了这张存单呢?对此,银行方面的出庭人员表示,他们并不是当事人,不清楚当时的情况,有可能是当时的柜面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也不排除银行当时高息揽储的可能。

  虽然双方都表示可以接受调解,但是记者了解到,目前来看,双方的调解前提相差较大,有可能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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