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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一个国家到底能扛得住多少秘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8:17 新周刊

  在泛滥的秘密下,在信息的侵攻战中,在随意定密的机构和好奇心重的人们对知情权的争夺间,曾经如此神秘的部分国家秘密开始进入公共领域。

  文/黄俊杰 插图—刘志涛/新周刊

  10月15日,印度总统阿卜杜尔·卡拉姆在高级警官会议上表示,Google公司提供的
免费地图和卫星照片服务有可能帮助恐怖分子选择袭击目标,威胁发展中国家的安全。按照卡拉姆的观点,已经处于恐怖袭击威胁的发展中国家,将因为Google所提供的高精度卫星照片泄露了地理信息而让其有更多机会沦为袭击目标。除了印度,韩国政府和泰国政府以及荷兰政府的相关官员也因类似原因对Google公司提出了质疑,此前更有中国和英国的专家认为Google的地图搜索软件Google earth是对国家秘密的亵渎。人们突然发现,原来一份电子地图也事关国家秘密。人们想知道,在政府案头上到底有多少标注“秘密”的文件?其内容有多少还能有效地被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过去,部分机关、单位因为没有明确定密的权力和程序,一度造成了国家秘密的泛滥。这种泛滥让本该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成了“秘密”,成了一个权力榜,成了知情权的差别待遇。在网络和传媒发达的信息时代,保护这些秘密已经浪费着国家的巨大成本,国家秘密亟需“减负”。

  秘密潜规则

  1. 因果关系:因为是秘密,所以是秘密。

  2. 条件关系:加密文件数量越多,“出问题”的几率越少。

  3. 递进关系:保守秘密最好的方法,是对“它是秘密”这一事实保密。

  “到底保个啥密?我们律师调查的时候,往往因为这个是秘密,那个是秘密,无法和法院、公安保持一种平等。”广州的资深律师黄国安认为,秘密有着不够公平的潜规则,有损司法公正。

  让他印象深刻的例子发生在2000年。当时为一涉嫌贪污官员马明刚辩护的焦作市女律师于萍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经焦作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于萍让马明刚亲属所看其贪污一案的卷宗材料均属机密级国家秘密。一审判决,于萍被判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决引起了重大影响,虽然进入二审程序后,法院认为马明刚贪污一案的卷宗材料在移送至人民法院后,没有管辖法院及主管保密的部门对其设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最后宣告于萍无罪,但这一全国首例律师泄漏国家秘密案件,“可以说明国家秘密造成的律师的职业风险和信息获取的不平等”。

  有法学家认为,目前“国家秘密”的一个问题是“在定义上模糊不清,弹性极大”。依据《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发现泄露行为时,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重新加以确认。”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可以对泄露的信息作“事后加密”。事后加密为普通人的泄密带来诸多风险,人们无法知道他接触的东西,什么时候会突然变成秘密。

  保密制度面临的问题还有我国的定密机构太庞杂。各级行政机关都有定密权,他们往往从自己的角度确定应该保密的范围,导致定密过于普遍。由于保密的内容过多,秘密的范围遍及经济、文化,甚至红十字工作、无线电管理、供销合作等生活中的各个领域,没有公开的考试题、尚未公布的工资、工会组织自行编印的内部刊物统统都是秘密。

  大量的信息资源被定为秘密后成为了一种浪费。国家保密局法规室主任郭杰在其完成的一份调研报告中称,“目前,政府部门普遍存在着只定密不解密的现象,大量的信息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有分析认为背后的原因是,部分机关持有错误的保密观念,对文件往往一律“加密”了之,认为知道的人越少,出问题的几率就越小。“该保密的保不住,不该保密的却捂得严严实实。” 学者周汉华认为,保密法在诸如定密、解密、泄密处罚、救济机制等一些重要的制度设置上已远远落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

  秘密越多,人们对“有什么是秘密”就知道得越少。据说美国共有1400万条国家机密,一旦泄露了国家机密,美国人就会受到轻则罚款、重则终身监禁的处罚,为了让人们了解国家机密的名目,美国一个非政府组织办的监察组织——国家机密档案监察机构提供了网络查询服务,只要登陆他们的网站,人们就能看到全部国家机密的名称,不过这些国家机密的具体内容就只有美国情报机构的高级官员才知道。同样,在中国,国家保密局很多年来既没有网站,也无法利用114查询到电话,很多地方保密局的网站对秘密“具体是什么”也语焉不详。个中原因,或者可以引用《生活备忘录》作者亨利·泰勒的一句话:“有时保守秘密最好的方法,就是对它是秘密这一事实保密。”

  还有多少“国家秘密”?

  秘密泛滥:还有多少带来荒谬感的秘密?

  “以烈性白兰地为主料,以柠檬汁或青柠汁和适量糖为辅料,按比例调配好后装入特制的酒杯里,再在杯口插上柠檬块装饰。皮诺切特在晚餐时特别喜欢喝上这样一杯皮斯科白兰地。”

  这条从1975年起就与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的个人资料一起被美国国防部情报机构列为国家机密的信息,也许会让人觉得啼笑皆非。在美国皮诺切特喜欢喝什么是国家机密,在中国这样的“啼笑皆非”也并非罕见。最近有媒体报道,某省委保存的2004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文件首页上端,赫然印着“秘密”两个黑体字。和这份要求本来人人都要学习、毫无秘密可言的中央“一号文件”同样荣登“国家秘密”之列的,还有该省某市委下发的一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

  “这种保密比较可笑。”中山大学法学教授刘星认为,“一些秘密的公开能增加透明度,对百姓有好处。如SARS就是很好的例子。什么该保密,什么不该保密,可以考虑听取全社会的意见。”

  这些秘密的可笑来源于定密的随意。国家保密局干部孙光明曾撰文说明他在工作中遇到的定密工作存在的问题。他认为,大部分机关、单位都没有明确本机关、单位谁有权定密,由此导致人人皆可定密的现象普遍发生,没人对定密的准确与否负责,出现了问题更没法追究定密者的责任。其次是法定程序不明确,定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这是国家秘密定义的应有之意。但很少有人会依照相关保密范围,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来定密,“拍脑瓜”定密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在实践中,对国家秘密没有作出标识的情况普遍,也给国家秘密的管理以及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责任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最后,有人定密,无人解密,国家秘密一定终身,使得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即使失去了国家秘密的本质属性,因没有解密而始终被标明是国家秘密,从而影响了信息的充分利用。

  他总结出来的观点是,现行保密制“信息公开范围窄但保密范围偏宽”。

  在搜索引擎和记者的“辛勤努力”下,还有多少秘密?

  《南方周末》记者在采访因救急专用的国家医药储备金被挪用的事件过程中,曾被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采访,因而有评论认为,秘密成了违法的新掩体;当Google卫星地图进入人们的电脑时,不少卫星遥感专家均表示震惊,将Google公司的行为解读为“泄密”。尽管如此,最后《南方周末》的记者还是作出了有分量的调查,Google卫星地图也抵住了压力,微软甚至迫不及待地展示了“MSN虚拟地球”,企图分一杯羹。所谓秘密,似乎逃不过记者的眼睛和网络的搜索。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信息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员秦文亮教授说:“信息安全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安危、人民生活、社会安定等诸多方面的重大现实问题。”2003年,中国奥委会决定在当年8月3日晚发布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徽标。据说,所有有机会提前看到这个标志的工作人员都签订了严格的保密协定。但在8月2日,标志以黑白复印件的形式泄漏到网络上,一些专业的设计人员根据相关的介绍会徽的新闻稿,立即得知该标志为正式标志,同时有人将那个黑白的标志按照理解加上了颜色,发布到网上,各大设计网站很快进行了转载。

  美国著名黑客凯文·米特尼克曾经说过,美国有数万黑客每天都待在网上等秘密保护方面的疏忽,而且很多人通过侵入本应保护好用户隐私的企业或组织的数据库中获得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通过隐私信息套取或计算出各种银行账号、密码等。可是比凯文·米特尼更可怕的是搜索引擎。互联网上的信息,都有可能被Google、baidu等搜罗过去并保存为快照,然后任何一个不懂复杂电脑技术的搜索引擎使用者都能发现这些信息。

  美国《波士顿环球杂志》给Google下了断语,认为其是双向望远镜,人们在窥探别人秘密的同时,自己也在被窥探着。在网络、媒体带来了汹涌信息的时代,在搜索引擎和记者的辛勤下,秘密被窥视,泄密成了一种特定的状态。

  秘密定级制应提上法制日程

  秘密的泛滥和保密难度为保护国家秘密带来了巨大成本。

  国家保密局一位参与起草新《保密法》的专家近日透露,《保密法》正在进行修改,今后法定的“国家机密”的范围将逐渐缩小。其直接的好处就是国家为保密所支付的成本将越来越低。

  9月12日,国家保密局和民政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废止《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关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逃荒、要饭、死亡的人数总和以及相关情况进行保密”的规定,以增加救灾工作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捐助和国际援助。民政部保密办主任王焱冰对媒体表示,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国家保密局而言还是第一次。

  国家保密局新闻发言人分析,过去中国将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许多事项都规定为国家机密。1951年发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框定国家机密多达17个种类,几乎到了“凡未公开的信息都被视为国家秘密”的地步。《保密法》将国家秘密范围缩小至国家事务中的重大决策、国防、外交外事、军事等七个方面,而将来修订后的《保密法》将会把国家机密的范围进一步缩小。

  “保守国家秘密与推进信息公开是相辅相成的。”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沈永社对媒体说。国家秘密和公众知情权需要具有和谐关系。2003年4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条例》列出七项不公开的“例外”,包括被《保密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的信息等七方面。

  在整个社会的呼声下,国家秘密的减负融化了冰山一角。有观点认为,法律能一方面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另一方面又理清公开信息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秘密的关系,使信用调查机构、甚至普通人可以合法地获得大量的信息。刘星认为,社会对此应加入更多的关注,毕竟只有“知道”,才谈得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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