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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购房发票也能办产权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0:00 东南早报

  厦出台房产新规

  早报讯(通讯员王夏儿)房子买了,开发商却跑了,购房发票也没了,以前,没缴清房款就办不了产权证,现在不了!厦门市国土房产局日前联合地税、财政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无法取得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的商品房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让你没有了购房发票也能办产权证。

  根据《意见》,没有购房发票的购房者办理产权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1.商品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被地税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2.商品房买卖双方签有购房合同并已经房地产交易机构登记备案,购房人已付全额(或部分)购房款但尚未取得购房发票;3.该商品房未被司法部门限制权利;4.商品房未被抵押。

  至于如何确认开发商下落不明,则由地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共同确定《××项目开发商下落不明确认书》,未经确认的楼盘不予办理相应手续。另外,如果房产项目大产权还未登记,或是购房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因为房屋销售资料不齐全,应根据有关规定先行处理后再申报产权。

  市国土房产局权籍管理处郭俊胜处长表示,因开发商下落不明,导致房屋办证出现问题的,大都是早期的房产开发项目。

  申请办法

  按照《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已购商品房,由购房人凭购房合同和支付房款的相关票据及购房事实具结书,向市国土房产局交易登记中心提出购房合同确认申请。经审查属实的,由交易登记中心向购房人出具《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列明所购房屋的备案情况、面积、按合同约定的应缴购房款总额和应补款额等情况。

  购房人凭着合同、购房证明以及支付房款的相关票据,向地税部门办理完税手续,领取发票。拿到购房发票并按购房当年的契税税率向财政部门缴交契税后,就可以申办土地房屋权证。

  针对部分购房人尚未交清房款或是经审查需补款的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市国土房产局设立了过渡收款专户。购房人将补款项缴纳至专户,并由国土房产局开具收款票据。

  相关背景

  2002年,国土房产局报市政府出台了《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简称169号文),已为3万多套问题房解了套,对开发商下落不明的项目,也有了解决的具体办法。但对于业主未取得发票或无处缴交房屋尾款的问题,现行的政策仍无法解决。

  按照169号文“将开发商违规建设处理与合法购房户办证问题分开”的精神,从今年开始市国土房产局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主动征求协调相关部门意见,提出了解决无购房发票房屋办证的处理意见,并得到了地税、财政部门的支持。郭俊胜处长说,《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提升了169号文的可操作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产权办证问题,加强了对善意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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