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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养老钱”将出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0:08 新晚报

  本报讯(李延超 车维维 记者 姜学峰)《“失修房屋”急需“养老钱”》2日见报后,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共鸣,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有望年内出台。

  据了解,《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业主每年应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元的标准,连续4年将首次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
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按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依法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支出范围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不得使用维修资金。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挪用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的罚款;物业管理单位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您在如何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该如何使用和监管等方面要提出建议、意见,可在7日前登录市政府法制办网站或来信。

  网址:http://www.hrblaw.gov.cn

  地址: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政府法制办农林城建立法处

  邮编:1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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