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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审计者将予重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1:04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针对审计决定执行难问题,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被审计单位将被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日前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
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审计监督职责等方面作了具有探索意义和前瞻性的规定。针对有些单位不能自觉接受审计监督问题,《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针对有些单位审计决定执行难问题,《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本报记者 方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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