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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第一例:骑电动车撞伤人进了看守所 警方提醒:别让经销商把限速片拆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1:24 都市快报

  瑞安的程小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因为骑电动车撞伤人被刑事拘留。

  “她确实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这是浙江第一个因电动车肇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昨天,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法制科长高波这样告诉记者:“真正的电动车有三个主要标准:一是时速不能超过20公里,二是重量在40公斤以下,三要有脚踏装置。”

  肇事电动车快得像机动车

  据瑞安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透露,10月21日中午,瑞安汀田镇某制衣厂女工程某下班回家,驾驶一辆无牌照电动自行车途经汀田镇文华路时,因刹车不及,撞倒一名同方向行走的老太太,致其头部受重伤昏迷过去。

  交警现场勘查后发现,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身较大,没有号牌标志和车辆信息参数,从车速表来看,最高时速可达60公里,明显高于国家规定标准。

  交警随后将肇事电动车移送温州市机动车司法鉴定部门,鉴定结果认定该车属于电驱动轻便摩托车类型,属于机动车。

  警方调查认为,由于程某是无证驾驶,加上驾驶技术不熟练且车辆制动性能较差,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电动车时速应小于20公里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但同时也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技术标准。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规定,设计最高时速标准小于20公里的是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是轻便摩托车;大于50公里的,是摩托车。后两者都属于机动车。

  程小姐事发时电动自行车实测时速达到40公里,已经属于机动车中轻便摩托车标准,所以要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警方两点提醒

  据交管部门介绍,目前全省登记在册的电动车达到150万辆,另据保守估计,没有上牌的电动车也达到150万辆以上,有大量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达不到交通安全的基本要求,一旦发生意外,又没有保险公司的强制性保障,这给其他行人、车辆包括骑车人自己带来极大的风险。

  针对程小姐一案,警方昨日发出如下提醒:

  一、目前市场上有不少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故意将电动车上“限速片”拆除,使之能够提高行驶速度。消费者千万不要购买这样的电动车,也不要主动提出这样的要求。

  二、平时开电动车时,一定要注意保持时速。不要盲目开快车,否则有可能像程小姐一样,受到法律制裁。(通讯员阮国胜记者唐泽文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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