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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装报废车可吊销许可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1:53 东南快报

  本报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装报废机动车辆行为的,将按规定予以严惩,对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记者昨日从省运管局获悉,从今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开展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维修人员持证上岗

  此次整治要求一、二类维修企业不得对非核定车型车辆进行维修,三类机动车维修业户不得从事整车维修、总成修理、整车维护等业务。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情节严重的要联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政府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予以打击。

  机动车维修关键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在未实行全国统一开考前,应按要求统一组织上岗培训。

  用假配件当心关门

  维修经营者应将各种证件等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将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等进行公示。在维修前,有责任提请车主共同签订维修合同,以确保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未按规定悬挂证件以及未明码标价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维修经营者要严把配件采购进货关,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辆。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的维修企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经营许可证。

  如实开具维修票据

  车辆维修费用的结算,应按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公布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维修单价合理收取维修费用,并按规定要求开具维修票据和结算清单。发现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要予以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严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拼装和承修报废机动车辆的行为。一旦发现维修经营者擅自从事改装、拼装和承修报废机动车辆行为的,要按规定予以严惩,对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并上报省政府治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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