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贿“黑名单”提三点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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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2:00 东南快报 | |||||||||
检察机关在2005年底前将建成涉及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行全国联网,2006年1月1日正式对外受理查询(昨日本报A7版)。 首先,必须加强“黑名单”配套措施的建设。建立行贿“黑名单”,关键是要使行贿者因自己的行贿行为而付出代价。因此,建设、金融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就行贿“黑名单
其次,必须扩大“黑名单”的范围。据悉,检察机关将“黑名单”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案件。这范围明显过窄。因为一个贪官绝不是只受了一个人的贿。 第三,“黑名单”应当要及时更新,不仅要及时将新查出的行贿者上榜,而且对于已上榜的行贿者要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一定时间如5年内不再重犯或有重大检举立功表现的,应当及时将他撤出“黑名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