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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共达成10项共同意见 台商可在大陆投资建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2:15 海峡都市报

  N钟欣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李炳才、郑立中及有关部门人员,1日同中国国民党副主席江丙坤率领的国民党台商服务中心访问团举行工作会谈,双方就保护台商投资合法权益等问题达成十项共同意见。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台商人身安全及子女就学等焦点问题。

  该10项共同意见为:

  ———中台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就台资企业土地使用有关问题进行调研,依法研究处理办法。依法签订的土地权出让合同,受法律保护。对于早期到大陆投资的台商涉及土地使用纠纷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研究处理意见。

  ———中台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就全面贯彻执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广泛听取台湾工商界人士和在大陆投资台商的意见和建议。

  ———在台商居住密集区,大陆公安部门将进一步强化治安管理和巡逻,保障台商人身安全。各地台办将设置台商联系专线。中台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强调执行现行规定,对于台胞或台商遭强制处分,处分机关依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当地台办转告家属。

  ———中台办和有关部门欢迎国民党智库组团来访,就台商在大陆金融、保险、贸易等领域投资问题,进行交流和专题研究。

  ———大陆海关等有关部门将采取措施,加速推动进出口通关便捷化。

  ———台资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符合大陆产业政策者,纳入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贷款适用范围。

  ———逐步增加吸纳台湾仲裁员的仲裁机构的数量,增聘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台商可采取合作经营方式在大陆投资兴建医院;取得大陆执业资格的台湾医师,可于规定期限内在大陆执业。

  ———中台办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积极扩大台商子女就学渠道。

  ———中台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简化台资企业大陆员工赴台培训的申请手续。

  据悉,这10项共识中所涉及的问题,已涵盖许多台商期望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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