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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明年关闭年产3万吨以下煤矿 严查无证矿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2:46 兰州晚报

  本报讯 明年底前,所有年产3万吨以下煤矿要予以关闭,管理不严发生事故政府主要负责人将承担第一责任。11月2日,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并开始实施。

  关闭年产量3万吨以下煤矿

  今年年内6万吨以上煤矿要全部建立监控系统,6万吨以下煤矿对主扇要实行监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2006年上半年,地方国有、乡镇煤矿要实现本县、区范围内联网。同时,2006年底前,所有年产3万吨以下煤矿要予以关闭,各产煤县、区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制定联合、兼并、改造小煤矿的计划,按照“三分之一资源重组、三分之一扩能改造、三分之一淘汰关闭”的原则进行结构调整。

  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把煤矿安全工作纳入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考核体系。同时,组建兰州市煤炭管理局。七里河区、红古区也要设立煤炭管理机构,永登县、榆中县政府要确定专门部门负责煤炭安全管理工作。

  煤矿“一把手”每月下井4次

  年产30万吨以上煤矿要配备专职安全副职,并设立负责安全和通风管理的专门机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1.5%;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要有负责安全工作的副职,并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3%。同时,煤矿负责人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4次,行政副职(含总工程师)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5次,安全管理人员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20次,所有生产矿井必须保证每班都有带班人员负责井下安全生产工作。

  农民工年内参加工伤保险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上一级煤炭主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详细说明隐患发现时间、具体位置、已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初步的整改方案。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部门查出的隐患,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整改完成,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汇报。所有非公有制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提取标准为5元/吨(年产量不足3万吨的按3万吨计),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项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今年,全市煤矿企业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必须把建立了

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参保范围,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查出无证矿井追究领导责任

  对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但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矿井,继续停产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严格杜绝借整顿之名行生产之实的弄虚作假现象。

  对无证非法矿井;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凡县区发现2处、乡镇发现1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要按规定追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失职、渎职的责任。(首席记者陈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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