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四情形可当天约见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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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3:02 重庆晚报 | |||||||||
据新华网消息记者昨日从广东省高院获悉,该院日前出台的规定明确:今后,到广东省高院打官司的当事人或其律师、代理人,不仅能在庭审中看到法官,在审判和执行程序的任何阶段,只要符合4种情形,都有权约见办案法官。符合约见的4种情形是:当事人审判或执行程序中有调解或和解意向;当事人审判或执行程序中,因情况紧急,需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采取执行措施;庭审后、审判前,当事人发现可有影响案件裁判的新证据而需申请再次开庭;其他对审判或执行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如当事人到法院申请约见并且符合条件,一般可安排当天会见;通过传真申请的,有关部门将在收到立案庭通知后2天内决定是否接受约见。 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