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权利大于业委会之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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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3:1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蒋蓝 人们也许还记得,早在两年前,中央花园就存在两个业委会争权的尴尬事实,并以此将晋阳街道办和武侯区房管局告到了武侯区法院。这起业委会状告街道办和房管局的案件,在全国属于首例。想不到的是,时间过去了两三年,争执再次浮出水面,让人感到很不是滋味。
一个小区两家业委会之争自然会引起广泛关注。有关人士称,目前居民小区内的业委会之争现象并不鲜见,这实际上反映了业主对自身权利的重视。但问题在于,业委会固然是广大业主的代表,但万不可因为业委会之争而影响到业主的切实利益。如果有人还争得“振振有词”,那对业主权利构成了巨大的讽刺。 其实,业委会是否具备合法性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登记备案过程的程序合法性,此由当地具体的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来确定;二是民意基础的实体合法性,业委会成员是否能够体现代表性,业委会的决策与行为是否能够代表广大业主的利益,二者缺一不可。 我想,如果所在地的房管部门、街道办,只要心里装着广大业主,就没有理由不面对这一现实,既然有法院的明确意见,就没有协商不好的事情,就没有解决不了的困难。关键是,这些部门有没有将群众利益作为头等大事来看待的意识。我们希望经过此次新闻披露,这一争执能够得到真正的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