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四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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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5:28 山西晚报 | |||||||||
农业部最新出台的2005年秋冬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确定,按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地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做出不同的应急响应。
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或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据新华社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金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