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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辉山”馒头被告侵犯商标权 双方和解失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5:30 东北新闻网

  “辉山”牌牛奶馒头在2004年被评为沈阳市放心产品,却在今年被告上了法庭。昨日,大连市的范先生状告“辉山”牛奶馒头商标侵权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2002年初,大连市的范先生申请注册了“辉山”商标,2003年10月28日,“辉山”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予公告,核准使用的商品有可可制品、冰激凌、冰糕、刨冰、饼干、馒头、饺子、非医用营养液及茶饮料9大项30类产品的商标。

  沈阳市大东区老香浓面食制作中心想用“辉山”做商标,却发现这个商标已经被注册过了。于是中心负责人刘经理与范先生取得了联系。“我们跟范先生接触后,提出购买这个商标的意向。今年6月2日,我们达成了转让协议,他以9万元的价格将商标转让给了我们。”

  商标转让后,范先生发现了新情况。“辽宁各地有很多家生产‘辉山牛奶馒头’的店铺,而且生产已经一年多了。就是在商标没有转让之前,他们已经在用‘辉山’这个牌子了,这是侵权行为。”为此,范先生认为,在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刘经理隐瞒了已经开始生产“辉山”牛奶馒头的事实。

  于是,范先生将刘经理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与刘经理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

  昨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范先生的代理律师、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梁守仁律师表示:“被告人在没有取得商标使用权之前,是无权使用‘辉山’商标的,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商标专有权。按《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商标所有人的经济损失。我们要求收回商标权。”

  庭审中,刘经理则表示,双方签订协议的基础是平等自愿,不存在欺诈的问题。“协议是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任何有民事能力的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双方没有达成和解,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 辽沈晚报 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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