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换个救济渠道打“进城费”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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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5:39 舜网-济南时报 | |||||||||
□雷茜 11月1日,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刚就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对外埠车辆收取“进沪费”行为,分两案向上海卢湾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要求保护公民的政府信息知情权和信息公开请求权,二要求认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收费行为违法并退费(11月2日《新京报》)。
两个月前,也是这位李刚博士因为“进津费”而将天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告上法庭。结果并不美妙:2005年9月8日,天津第一中级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李刚起诉。有了天津的“先例”,对于李刚这次状告上海市相关部门的结果,我们还不敢乐观。为此,我觉得对于“进城费”官司换成通过民事诉讼渠道来救济的胜诉希望会更大。 “进城费”事件可能像一些法律专家所称的是明显的地方政府违反国务院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但我觉得“进城费”更是一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侵权行为。 首先,如李刚所称,作为贷款道路的付费者,有权利知道所通行的道路,哪条是贷款修建的,哪条是用公共财政修建的,所缴纳的贷款道路通行费,到底是用于哪条道路的建设,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路情信息,这显然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写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上海市的道路肯定不会都是贷款建成的,行路者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走贷款修建的路还是走公共财政支付的免费路段,而上海市相关部门强制实行“一票制”,显然是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再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还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而上海市相关部门却将公共财政支付的免费道路和贷款修建的道路采用“一票制”的方式捆绑销售,对行路者有一定的强制性,显然有强买强卖的嫌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