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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贿黑名单”的作用不宜高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5:39 舜网-济南时报

  □张贵峰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检察机关在2005年底前将建成涉及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2006年1月1日正式对外受理查询(详见昨日本报A3版)。

  此前不少人士呼吁的全国性“行贿黑名单”,终于将由检察机关建立起来了,这当然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其对于打击贿赂犯罪,无疑也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虽然如此,在笔者看来,对于这一“行贿黑名单”的反腐作用仍然不宜高估。之所以这样说,倒不是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本身的严密、规范性有怀疑,而是觉得,就预防贿赂犯罪的完整制度而言,“行贿黑名单”仍不过是一种治末而非治本的制度设计。

  很明显,从整个贿赂犯罪的构成来看,行贿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而且是相对次要的方面,而受贿才是主导方面,尤其是在时下法治尚不健全,权力对各种社会活动还具有压倒性支配地位的大环境下,“行贿-受贿”这对以财求利、以权换钱的犯罪搭档,无论从长远的社会法治秩序,还是从具体的现实危害来看,作为受贿方的权力者,始终都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俗话说得好,“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防堵蛋之缝,永远比驱赶苍蝇更紧要、也更为根本。一句话,如果滥权的缝隙太大太多,也即受贿太简单,那么行贿就难不了,只要有人敢收想收,就总有人敢送要送。

  其实,单就完备反贿赂犯罪的信息体系而言,“行贿黑名单”实际上也只该是辅助性的,比这更重要的是权力者资料库,其实,这种权力者资料库说起来我们并不复杂,比如被普遍誉为反腐利器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实际上就是这样一种信息监督机制。不难想象,如果这一制度是健全完备的——官员包括家庭成员在内的一切财产状况,也像“行贿黑名单”一样详尽地向社会公开并可以方便查询,那么那些来路不明的受贿资金何以藏身?这样一来,滥权、受贿的源头堵住了,又何必劳神弄一个陪衬性质的“行贿黑名单”呢?

  而且,无论从法理还是操作效率的角度来看,强化权力者的信息公开,都比公开行贿人资料更合情合理,毕竟,将官员而不是潜在的行贿人的包括财产在内的个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才更符合“治权力”的法治本义。

  所以,在权力制约机制比如权力者的信息公开,还没有充分搭建、完善起来之前,类似“行贿黑名单”这种从腐败的次要方面着手的反腐措施,纵然不无价值,但从长远的反腐大局来看,效用终究是不能太过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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