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园遇害判学校无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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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7:2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彭州市三邑中学七年级学生陈某在校期间,被同校学生殴打致死(本报曾报道)。这起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校园凶杀案,彭州法院合议庭昨日作出判决:学校对陈某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彭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
学生在校园内被殴打致死,学校到底有无责任?对此,四川省法银律师事务所冯明超律师认为,根据国家《未成年保护法》规定,学校负有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犯的责任,本案是学校明显未尽职责范围内的保护义务造成的。冯明超对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运用法律表示认同,但就判决结果却持有异议。 鲜波郭佳记者王仁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