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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园遇害法院判学校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7:2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彭州市三邑中学七年级学生陈某在校期间,被同校学生殴打致死(本报曾报道)。作为未成年人在校期间遭意外伤害后,学校是否有责?昨日,彭州法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校园凶杀案作出判决:学校对陈某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彭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意见的解释》
第七条也对上述条款作了补充,规定因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学校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但陈某被同学殴打致死事发突然,学校教师难以预知,且犯罪行为瞬间完成,校方也难以阻止。因此,学校对陈某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驳回陈某的父亲陈本旭的诉讼请求,陈本旭当即表示不服,言称坚决上诉。

  学生在校园内被殴打致死,学校到底有无责任?四川省法银律师事务所冯明超律师认为,根据国家《未成年保护法》规定,学校负有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犯的责任,本案是学校明显未尽职责范围内的保护义务造成的。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学校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刘某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这仅仅降低学校赔偿责任的多少而已。冯明超对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运用法律表示认同,但就判决结果却持有异议。鲜波郭佳记者王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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