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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人民调解地方性法规 经费有了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9:03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原则;在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以及人民调解员必须遵守的的纪律和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

  该《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解决了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的“瓶颈”问题,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经费和补贴费用。

  该《条例》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由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和组织解决。有困难的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由县、乡财政予以补贴”。

  该《条例》显现出了较高的立法价值和较强的操作性,它的实施,必将对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记者:王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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