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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厅广告管线碰倒路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9:10 海峡网-厦门日报

  典型案例

  有关责任人被判赔偿受害者医疗费9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 王菲菲 通讯员 倪斌鹭 小林)今年1月17日下午,家住集美的陈女士骑一辆摩托车时,被树上的管线碰刮后摔倒受了重伤,经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外伤,共花
费医疗费人民币18万余元。后来陈女士了解到,这条“惹祸”的管线是某歌舞厅为做广告擅自挂在树上的,于是她将歌舞厅的登记者和实际经营者一并告上法院。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意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赔偿陈某医疗费9万余元。

  陈女士认为,被告是厦门杏林某歌舞厅的股东和经营者,他们为了广告宣传,就在杏东路隔离带树上吊挂了有关管线和彩灯,但该行为未经任何申请审批、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是违法的。另外,被告未对吊挂的管线和彩灯进行管理及安全维护,致使吊挂的管线下垂,给交通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发生事故并受损,她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

  经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集美大队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歌舞厅与陈某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集美法院认为,某歌舞厅挂在隔离带树上的彩灯管线没有及时发现、维护,影响交通安全,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歌舞厅应承担本事故的一半责任。(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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