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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者可以被查询了,受贿者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9:18 南方日报

  南方时评

  迅之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检察机关在2005年底前将建成涉及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2006年1月1日正式对外
受理查询(见昨日本报A01版报道)。换言之,以后大凡行贿被抓,少不了要在检察院的信息网络中给记上一笔,立此存照,如此一来,说不定可以给那些不想贪污钱财的官员们提个醒,免得他们交错了朋友上错了船。

  自然,这只是猜想罢了。古语有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些行贿者们之所以行贿,最终无非是图个“利”字,所谓利字当头,利害攸关,利益熏心是也。用经济人理性的概念来对这个行贿者群体分析是再合适不过的了,他们在受贿人身上下功夫,其目的在于用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入。以利益观之,这是经济人的理性发挥作用之后的优劣选择。

  选择的背后就是一个成本以及风险的核算问题。行贿既是有成本的,也是有风险的。但是如果这个成本加风险的最后结果所导致出来的诱惑小于所能得利益的诱惑,那么行贿者必然会选择非正当交易。何况时至今日,行贿的手段已经花样翻新,隐蔽性之强,非局内人往往难窥奥妙,比如给受贿者的亲属在其他公司弄个独立董事当当,再和其他公司进行互换交易,这些又岂是能轻易发觉的?还有诸如高科技行贿等等。所以,行贿的风险从“魔”的立场来出发,从技术的角度来观之,是大大降低了。

  既然“魔”高了一尺,“道”理应要高一丈。检察机关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行贿者的风险性大为提高,一旦被记录在案,对于行贿者企业或职业的评价将降低许多,甚至在项目竞争过程中被一票否决,这也是预料中的事情。所以,查询系统的建立是以“道”的技术反制“魔”的技术。至于反制的成效有多大,要看实施的效果,看有关部门如何行政了。

  有行贿者,自然就有受贿者。行贿者之所以向受贿者行贿,除了经济利益之外,当然还在于受贿者有被行贿的本钱,也就是受贿者手中所掌握的权力。权力能拿来被行贿,这是相关监督没有跟上的结果。受贿者欠缺监督,行贿者就有空子可钻,而如果被行贿人的监督体系完善,一旦受贿就将遭受严重后果,那么有可能被行贿的人也不敢贸然受贿了。如此,行贿者也就无法行贿,那么,保持权力场清正廉洁的目标也就水到渠成了。

  既然如此,检察机关在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同时,不妨一一对应,也建立起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避免污点官员大行其道。如此,前一个查询系统形成对行贿者的约束,后一个查询系统形成对权力掌握者的约束,两个约束一起合力,虽不能说一定可完全肃清流弊,但至少能产生相当的威慑力。而如果只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倘若被有不正当想法的官员看中,觉得行贿者“有潜力可挖”,那岂不是成了滑天下大稽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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