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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各级人民法院将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 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16:0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承办法官对当事人异议进行解释说明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将改革群众初次来访接待处理办法,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即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来访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由原承办法官与立案法官共同进行接访。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实践表明,涉诉信访中,确有错误的属极少数,当事人无理取闹的也属极少数,绝大部分属于案件存在难以改判的审理瑕疵。而审判法官只管判案,不问息访。立案庭的接访法官在完全不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的情况下接待,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申诉,初访接待的效果往往不理想,成功率比较低,并因此导致重复访、缠诉缠访。因此,单靠立案法官进行信访接待处理,只是治标之策,必须强化案件审判法官的信访意识,将判后答疑工作与处理初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才能从源头上减少、预防涉诉信访。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目的,是从根本上提高信访的初访接待成功率,防止产生重复访、越级访、老户访,防止矛盾激化,更好地落实司法为民,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已经在一些法院实行,并取得了一定经验。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04年起实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对当事人的初次来访由原审法官和立案法官共同接待,对答疑主体、内容、时间和案件范围等方面进行规范,并将判后答疑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同审判人员的审判业绩挂钩进行考核,确实取得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湖北三级法院也采取了类似做法。这些法院的实践证明,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既可以增强审判法官对涉诉信访的预防意识,又可以大大提高初访的接谈息诉率,且为立案法官接待当事人的续访奠定了基础,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有效方法。

  在这次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今后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推行这一制度。 作者:张娜 朱云峰 潘杰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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