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中国出入境管理主要改革举措和便民利民措施一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16:24 龙虎网

  【龙虎网讯】据中国公安部消息,中国出入境管理“两法”颁布实施以来推出的主要改革举措和便民利民措施一览。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1986年2月1日,取消外国人出境签证。

  1986年11月,经公安部批准,在香港、澳门的外国人从深圳或珠海入境可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特区旅游签证,在深圳经济特区停留5天,在珠海经济特区停留3天。

  1994年8月,经公安部批准,外国人从境外前往厦门实行“特区旅游签证”,停留期限为5天。

  1994年9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安全部、国家海关总署下发了《关于为到香港的外国人组团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提供便利的管理办法》,对到香港的外国人由指定的旅行社组团进深圳特区停留不超过72小时,可免办签证入境。

  1999年1月1日,开始取消境外人员定点住宿的做法。

  200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为到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组团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提供便利,规定对与中国建交国家的外国公民持普通护照到香港、澳门后可经在香港、澳门的合法注册旅行社组团进珠江三角洲和汕头地区旅游,免办签证,停留时间为自入境之日起不超过第6天出境。

  2000年6月20日、2000年7月10日,国务院分别批准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设立口岸签证机关,开展为外国人办理口岸签证业务。

  2000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对21个国家持普通护照的公民经由海南省内注册的国际旅行社组团进入海南旅游免办签证,停留时间为入境之日起不超过第15天出境。

  2001年10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授予各口岸签证机关为我国国际旅行社组织、接待的外国旅游团签发团体旅游签证权。

  2003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对持普通护照来华经商、旅游观光、探亲访友或过境的新加坡、文莱公民,自入境之日起在华停留不超过15天,可以免办签证。

  2003年8月,规定公安机关为外国留学生签发与其在华学习期限相同期限的居留证,不再逐年办理延期手续。

  2003年9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对持普通护照来华经商、旅游观光、探亲访友或过境的日本公民,自入境之日起在华停留不超过15天,可以免办签证。

  2004年8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和外交部公布施行《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简称“绿卡”制度),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外国人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截止2005年9月30日,共批准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等33个国家的649人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004年9月,改变公安机关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式样,启用贴纸式“外国人居留许可”,外国人可以凭居留许可在中国居留并多次出入境,无须再申请返回签证。

  截止2005年11月,外国人来中国旅行从1985年公布的244个开放地区,增加到目前的2650个县、市,目前全国只有不到8%的地区未对外开放。

  截止2005年11月,来华经商、洽谈贸易、投资的外国人凭国内邀请单位的邀请函电可向31个城市的对外口岸申请办理口岸签证。1986年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仅有13个城市。

  中国公民出入国管理

  1991年7月20日,公安部按照布局合理、与工作量相适应的要求,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对护照发照点进行调整,签发护照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编号国徽印章,初步规范了护照颁发管理工作。

  1992年8月10日,92版护照正式启用,使我国护照的签发由手工填写过渡到电脑打印护照页内容。

  1992年8月,允许留学人员申请办理护照延期、换发和退出中国国籍手续,以及留学人员家属申请出国探望留学人员。同时,简化了中级高级科技人员办理因私出国证件的手续。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更加适应新形势下的公民出入境管理工作。

  1996年11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印发《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在全国实行公民因私事出国统一申请办法、统一审批条件、统一办事时限、统一收费标准的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制度。对公安机关为非本省(区、市)常住户口人员办理出国手续作出专门规定,使我国公民因私出国的申请、审批和护照签发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2000年,在充分借鉴国外制证技术变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研发适合我国国情的新一代制证技术,启用新版护照,实现了证件签发工作的全部计算机管理和持证人照片、文字资料一体化打印,使我国护照签发技术步入世界先进水平行列。

  2000年3月,公安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签发管理规范》,按照护照申请、审批、签发等工作环节相互分离、监督制约的要求,实行县(市)公安机关受理、地(市)公安机关审批、省级公安机关监督指导并集中制作、签发护照的三级管理模式,使出入境证件的签发管理在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道路上迈上新的台阶。

  2001年6月,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进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2001年,广东省中山市成为第一个按需申领工作的试点城市。

  2002年1月,配合按需申领护照工作,取消了公民出国提交境外邀请材料和公安机关签发护照时附发出境登记卡的做法。

  2002年至2005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国193个大中城市实行凭户口簿、身份证按需申领护照工作,此举标志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和人民群众需要,在工作思路上的重大转变。

  往来港澳地区管理

  1993年6月1日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始受理审批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并增加专项名额用于此类人员赴香港定居。

  1997年5月20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开始实施《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根据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申请情况和事由进行电脑打分,按申请人得分高低顺序审批安排赴港澳地区定居。此项改革措施增强了审批工作透明度,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1998年3月30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开始实施《内地居民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规范了内地居民往来香港从事商务等非公务活动的申请条件、审批办法和办证时限,为内地企业人员往来香港从事商务活动提供便利。

  1998年9月30日起,内地居民短期赴港澳地区可从与香港、澳门直通所有开放口岸通行。

  2000年5月6日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始受理审批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并增加专项名额用于此类人员赴澳门定居。

  2001年10月1日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始受理审批香港居民在内地收养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

  2001年11月1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决定放宽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无依靠子女投靠类申请人年龄限制,由14周年放宽到18周岁。

  2002年1月1日起,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决定在各地陆续启用2000版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贴纸签注。新版证件和签注,提高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签发工作效率和口岸查验速度,方便内地与港澳地区人员往来。

  2003年2月15日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始受理审批澳门居民在内地收养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

  2003年7月15日起,原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审批内地居民赴香港任教、合作研究、高级劳务、应聘到香港文艺、体育机构任职2年以及赴香港、澳门就学事项,调整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2003年7月16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决定在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城市,除备案人员外,普通居民申请短期往来港澳地区免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进一步简化内地居民申请短期往来港澳地区手续。

  2003年7月28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在广东、北京、上海、福建等11个省(直辖市)的部分城市陆续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促进了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

  2003年9月1日起,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决定放宽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受理申请范围,由企业人员扩大到内地个体工商户。

  2004年8月1日起,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从事劳务人员的审批办证手续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调整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往来台湾地区管理

  1987年11月,海峡两岸关系解冻,两岸人员互不了解成为历史。为方便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香港中国旅行社为台湾居民代办台湾同胞旅行证明作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

  1988年11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启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做为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旅行证件。

  1990年5月,公安部授权海南海口、三亚市公安局在口岸为台湾居民办理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1991年11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澳门中国旅行社为台湾居民代办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1992年5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启用5年期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持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来往大陆。

  1992年7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启用一次入出境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1994年6月,公安部授权厦门市公安局口岸签证部门为直抵厦门的台湾居民办理一次入出境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3个月有效一次入出境签注。

  1996年8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启用5年期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持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往来台湾。

  1996年12月,公安部授权福州市公安局口岸签证部门为直抵福州的台湾居民办理一次入出境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3个月有效一次入出境签注。

  1998年5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启用97版5年期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1998年10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出台方便台商入出境的便利措施:一是公安机关可为符合条件的台商签发最长5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二是简化多次入出境签注审批办理程序。取消提交台办部门出具证明的做法,申请人凭营业执照、聘用或就业证明即可申办签注;三是明确办证时限。

  2000年10月,下放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审批权限,由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共同审批调整为由地方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2001年10月,福建沿海地区与台湾金门、马祖、澎湖地区正式通航。

  2003年1月,台商春节包机首次从台湾台北经“第三地”直航上海,打破50多年来海峡两岸不通航的历史。直航期间台湾航空公司共执行16个航班32架次飞行,运送旅客2510人次。

  2003年6月,公安部授权上海市公安局口岸签证部门为直抵上海的台湾居民办理一次入出境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3个月有效一次入出境签注。

  2003年12月,公安部出台方便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的便利措施。一是进一步简化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的手续。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申请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入台许可”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二是放宽签发多次出入境签注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公安机关最长可为其签发3年有效多次往来台湾签注;三是大陆居民在台湾期间取得台湾居民身份证件的,可自愿选择放弃大陆居民身份;四是取消大陆居民凭有效签注返回大陆限制。

  2004年2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出台方便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及在大陆居留的便利措施:一是扩大台湾居民长期居留和多次入出境签注适用范围。对大陆居民的台湾配偶、老人、儿童可申请办理3年以上的暂住加注和多次入出境签注;二是在大陆常住的台湾居民可根据不同申请条件申请最长5年的暂住加注和多次入出境签注。三是不在大陆常住但需要多次往返大陆的台湾居民可根据不同申请条件办理1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

  2004年4月,公安部授权福建省福州、厦门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台湾金门、马祖、澎湖地区及在福建的台湾居民审批签发、补发、换发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004年12月,福建省开办福建居民赴台湾金门、马祖、澎湖地区旅游。

  2005年2月,台商春节包机从台湾台北、高雄经“第三地”直航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开启大陆民航直航台湾的历史。两岸12家航空公司共执行48个航班96架次的双向飞行,运送旅客10575人次。

  2005年5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福建省福州、厦门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台湾金门、马祖、澎湖地区的居民签发1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2005年7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出台简化台湾居民入出境和在大陆居留手续的措施。将台湾居民入出境、居留手续合二为一。对在大陆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根据其需要签发1年至5年有效的居留签注,台湾居民凭该居留签注入出境和在大陆居留,无需再办理入出境签注手续;对1年(含1年)内需来往大陆的台湾居民,根据其需要签发一次或多次来往大陆签注,无需再办理居留签注手续。

  2005年10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上海市、江苏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在大陆的台湾居民补发、换发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出入境边防检查

  1988年5月,公安部下发通知,规定边防检查站可以派员到旅游船入境的前一港口登轮随船办理旅客入境手续,旅游船抵达口岸后,旅客即能上岸活动,减少了旅客在口岸停留时间。

  1992年起,经国务院批准,先后取消了对因公出国人员需持出国(境)证明的规定(前往互免签证国家者除外)和对因私再出境人员需持有出境卡的规定。

  1993年,简化我国航行国际航线货运船舶入境检查手续,边防检查站一般不再登轮办理入境检查手续,船舶靠泊后即可装卸货物,而由船舶代理将有关手续送达边防检查站。

  1994年1月7日,公安部下发通知,决定凡执行国际(地区)航班任务的机组人员,定期担当国际旅客列车和国际直通车的铁路乘务员(不包括临时添乘人员)在随其所服务的交通运输工具出国(境),前往互免签证国家或根据有关协议免办签证的国家(地区)时,各边防检查站凭其有效护照放行,不再查验出国(境)证明。

  1995年1月,放开对持用往来港澳通行证人员的通行口岸的限制,除持用一次有效签注的前往香港探亲、旅游的人员必须由指定口岸通行外,其他前往港澳的人员可以从任何对外开放口岸出境,大大便利了内地和香港的交往。

  1995年1月,允许持用多次有效签注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前往香港的人员和持用有“经香港去台湾”加注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前往台湾的人员从任何对外开放口岸出境;持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入境的人员,无论持用何种签注,均可从任何对外开放口岸通行。1997年9月1日,允许持签注出境地点为“开放口岸”前往港、澳的人员从所有开放口岸出境,进一步方便了内地居民往来香港、澳门地区。

  1996年6月15日起,在深圳罗湖口岸实行边防检查入境登记卡、健康申明卡“合二为一”,进一步简化了旅客入境申报手续,加快了旅客通关速度。

  1998年10月15日起,罗湖、皇岗口岸的旅客及客车、小车通道每日延长开放时间1小时,进一步便利内地与香港往来。

  1999年1月15日,在全国边防检查站正式启用卡式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OCR卡),并运用专门设备进行查验,进一步提高了港澳旅客的通关速度。

  1999年,根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议,在部分口岸边防检查旅客现场设立了“需扶助人员和礼遇通道”。

  1999年10月,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在福田口岸研制成功出入境车辆自动检查系统(简称“快捷通”系统)。2000年,对皇岗口岸货车通道进行了改造,安装了“快捷通”系统,使检查每辆车从以前的20秒钟缩短为5秒钟。

  2001年12月1日起,对因公出国途经或顺访香港、澳门人员,边防检查站不再查验“途经香港证明”和“途经澳门证明”。

  2001年10月1日、2001年8月1日,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别在入境检查现场设立“中国公民检查通道”,使中国公民享有更为便利的通关服务。2002年以来,白云、高崎、外砂、昆明、桂林等边检站也先后设立了“中国公民检查通道”。

  2002年1月1日起,取消签发、查验因私普通护照附发出境卡的制度。2002年4月1日起,取消在港澳同胞回乡证上加盖边防检查验讫章的做法,进一步加快了港澳旅客通关速度。

  2002年4月18日起,准许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前往泰国、越南、菲律宾的团队,可以在上述国家入境口岸办理落地签证。自2002年9月4日起,我国公民随团前往韩国济州岛旅游免办签证。

  2002年6月起,港口边检站陆续推广“船舶网上检查管理系统”,通过互联网办理网际航行船舶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提高通关速度。

  2003年2月起,对旅游团普遍采取预检措施,缩短旅游团队在口岸停留时间,加快通关速度。

  2004年2月11日,规定入境航班抵达口岸后旅客即可下机,航班和机组人员查验手续由地面人员代为办理,边防检查执勤人员不再登机办理手续。

  2004年5月1日起,内地居民往来香港、澳门地区不再填写出入境登记卡,进一步简化了查验手续。

  2004年8月9日起,对经港澳赴台湾登船从事航远工作的大陆船员参照赴香港或途径香港登船的做法,凭海员证和海员出境证明为其办理出境边防检查手续,为大陆船员赴台湾登船工作提供便利。

  2005年1月5日起,简化我国公务航空飞机出入境航班和机组人员边防检查手续。边检站查验机组人员有效出入境证照、核对备案机组名单无误后,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出境时不再查验机组人同的前往国签证,为拓展我国公务航空国际业务,提高国际竞争力提供了便利条件。

  2005年上半年,珠海拱北口岸、深圳罗湖口岸先后投入运行自助通关系统,通过指纹、人像比对,由旅客自助完成证件查验程序,无需民警前台操作,既提高了口岸通行能力,又缓解了一线执勤民警工作压力。

  2005年6月1日起,放宽外国和台湾船员登陆住宿限制。船舶在港期间,外国船员可持船员登陆证、台湾船员可持台湾船员登陆证登陆住宿。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