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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威源于惩罚的必然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1:0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泗县“疫苗事件”案昨日在该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三名被告人侯华锋、周世明、周世凯以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两年、两年及一年半的有期徒刑。

  (《新安晚报》11月22日报道)

  笔者的一位朋友看到此事后有些愤怒,他觉得这三名被告判得太轻了,“应该判得
越重越好,让他们这样的人不敢再害人”,这位朋友说。

  据报道,泗县“疫苗事件”波及到该县19所学校2444名学生,其中311名学生出现群体性心因反应症状住院治疗,严重者住院长达一个月。该事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多万元,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中央、省、市各级政府重视。我的这位朋友的意思大约是,像那样造成恶劣后果的人,如果不判重一点,一不能平民愤,二不能“引之足戒”。

  然而,法律就是法律,它不会因人的主观情感而有所偏颇。法律的权威,或者说对于可能发生的违法事件的威慑力,从根本上说不来自于法律惩罚的严酷性,而是源于惩罚的必然性,即违法就必然会受到惩罚。

  中国有一句古话,“乱世用重典”。这种观点认为,要恢复和维持社会秩序,保证国家法令的令行禁止,就必须凭借严酷的惩罚形式打击违法之徒,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然而不少中外法哲学家已经指出,严酷的惩罚形式可能会走向其目的的反面,即国家的暴力有可能影响或者带动民众的暴力,使法律的权威不仅没有得到维护和巩固,反而无意识地培养了民众暴戾抗法的心理倾向。

  法国著名学者米歇尔·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就谈到,法律对公众的有效规训,不在于惩罚的严苛程度,而在于惩罚的必然性,即让民众在想象中建立“犯法必定受到惩罚”的心理联系。孟德斯鸠则进一步指出,“如果研究人类腐化的原因,我们可以看到,这是因为对犯罪不加处罚,而不是因为刑罚的宽和。”

  因此,对于泗县“疫苗事件”三名被告的判决等类似事件,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怎么判刑就怎么判刑。重要的不是量刑轻重本身,而是违法害人了就必定会受到制裁,这样才能使法律真正起到“违法必究”和“闻之者足戒”的双重功效。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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