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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不得随便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1:4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合肥市市政管理设施条例》做了稍微的改动,目前已经开始实施。

  道路不得随便挖

  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
准挖掘。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桥涵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占道许可证,交纳市政设施占用费。

  在法定重大节日及前5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地下管线发生险情,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抢修单位须在挖掘的同时,向市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挖掘审批手续。

  特殊车辆特殊行

  履带车、铁轮车、超过道路负荷量的机动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桥梁上通行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应事先征得市政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抢修抢险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临时停车的限制。

  化粪池迁出城区

  根据规定,现有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化粪池,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疏浚,保障畅通,并逐步迁出或改造。新建化粪池等接纳生活废水、污水的设施,应当建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外。

  路灯“离开”树木

  城市照明设施与附近树木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或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市政管理部门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后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的,市政管理部门可以先行修剪,并在10日内到园林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石红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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