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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宽容责任者不是强奸民意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2:17 东南快报

  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可予以免责。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深圳将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20日《南方日报》)

  对于改革事业,我们应该有这样的基本判断:一个有着改革公心的人,是根本不会
害怕承担改革责任的,只有心存种种私心杂念的人,才会在“官帽得失”面前畏首畏尾,才会在行动之前考虑“免责”,“免责”设定只能纵容这种改革私心,从而在起点上降低了改革的道德高度;一个完善的激励制度,常常是奖励和惩罚均衡的调节效果,奖励是动力,惩罚是约束,免责只能是一种非常例外的情况,而在“宽容失败”上开了很大一个口子则可能使免责普遍化,从而在“例外爆炸”中破坏制度对改革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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