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现场须公示节能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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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3:56 新京报 | |||||||||
建设部发布新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本报讯(记者 李华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昨天,建设部发布了新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规定》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