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药店须设夜间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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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4:15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史永庆)医保定点药店柜台不得外租,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获悉,我市出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新标准,规定医保定点药店应有夜间窗口。 定点药店符合六条件 按照新标准,要想踏进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门槛,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六大条件:
每年3月和9月受理 该标准规定,自愿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以营业点(分店、门市部)为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连锁药店由连锁公司统一报送申报资料。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 申报时,零售药店如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劳动部门两年内将不再接受其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