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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药店须设夜间窗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4:15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史永庆)医保定点药店柜台不得外租,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获悉,我市出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新标准,规定医保定点药店应有夜间窗口。

  定点药店符合六条件

  按照新标准,要想踏进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门槛,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六大条件:
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注册地址在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范围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1年以上,通过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营业场所内不得有柜台或部分店面对外租赁;能及时、准确供应医疗保险用药,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中西成药药品品种数不低于1000种,确保24小时提供服务,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和售药窗口;配有2名以上(含2名)药师(包括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配备医疗专(兼)职管理人员,已经组织相关营业人员等学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文件,基本掌握医疗保险政策文件的规定。

  每年3月和9月受理

  该标准规定,自愿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以营业点(分店、门市部)为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连锁药店由连锁公司统一报送申报资料。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

  申报时,零售药店如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劳动部门两年内将不再接受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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