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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龄童幼儿园划伤脸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6:35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石峻峰)6岁的小孩在幼儿园上厕所时摔倒,左脸下额骨处划伤。家长认为是幼儿园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于是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2004年8月11日,在江北某幼儿园入托的强强(化名)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左脸下额骨处划伤3厘米。强强的家长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称幼儿园监护不力,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923元。

  在法庭审理时,幼儿园表示强强是在上厕所时撞到厕所门框上受伤的,属于意外,幼儿园不应承担责任。

  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幼儿园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保护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幼儿园赔偿强强医疗费、续医费、护理费等共计274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受理费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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