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种房"写入法规城市规划条例提交人大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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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8:30 汉网 | |||||||||
(记者宋兰兰)屡禁不止的“种房”歪风将得到严惩,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草案)》,将违法建房纳入管理范围,并赋予执法机关强制拆除违建的权力。 1991年7月,我市出台《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需要重新制订一部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为促进规划政务公开,条例草案新增了公众参
此外,令执法部门头痛的“种房”现象,在条例草案中也有了相应的罚则。针对行政机关无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权,而司法强制执行周期较长,易引发新的违法建设的问题,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收到有关单位发出的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15日内不自行拆除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强拆。 同时,草案还规定,“供电、供水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施工用电、用水”,“为违法建设办理权属、证照等登记的”,还应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零,副主任张代重、李云飞、陈华芳、王成宇、苏忠遂、胡国璋、杨向玲,秘书长吕金芝出席会议。副市长袁善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文轩、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河洁列席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