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违建武汉市拟赋予管理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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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9:10 汉网 | |||||||||
(记者张剑 实习生马晓娟)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15日内不执行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昨日,市规划局局长张林在市11届人大22次会议上介绍,我市拟赋予管理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力。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1991年7月实施的《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行政机关无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权,而司法强制执行周期较长,易引
因此,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草案)》第74条作出上述规定。 同时,为实现违法建设的协同处理,《草案》第68条还规定,“供电、供水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施工用电、用水”,“为违法建设办理权属、证照等登记的”,还应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草案》时也存在争议,例如,该条款是否与《行政许可法》冲突,用什么机制来保障强拆权的公正性,被执行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等,有关部门将继续研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