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出台规定约束领导行为 环保违法难逃党纪政纪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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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9:15 中国环境报 | |||||||||
本报讯 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近日正式颁布实施。 “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如果制定、施行与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悖文件,严重妨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环境监管、查处违规违法行为;擅自批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
“规定”还指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施工单位和环保产品、设备以谋取私利;违规违法行政,致使环保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要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惩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