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长李玉华被判刑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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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9:43 河北日报 | |||||||||
本报衡水11月22日电(通讯员王迎忠记者任少辉)11月11日,武强县法院依法对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长李玉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上缴国库。 李玉华因涉嫌受贿于2005年4月21日被武强县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大高速公路工程中投标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玉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并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李玉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并将涉案赃款和另外252万元的非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此外,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出具了李玉华平时表现好,多次受奖的材料。综合上述情况可从轻处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