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进入三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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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9:43 河北日报 | |||||||||
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集中的地区,根据需要设置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本报11月22日讯(记者刘常俭)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已进入三审,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康成杰在作有关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时指出,条例草案主要在3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关于为陆生野生动物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草案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项目。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生产项目;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开垦、烧荒、采矿、采石等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为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和救助,草案规定,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集中的地区,根据需要设置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和放生等工作。 此外,草案还对加强猎枪管理作出规定:猎枪的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持猎枪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持有持枪证和狩猎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