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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到路"通"交通贪官李玉华一审被判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9:51 石家庄日报

  ■新闻提示

  我省交通部门又一贪官落马。近日,衡水市武强县人民法院对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副局长李玉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玉华有期徒刑11年。

  检察机关指控,李玉华在任职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副局长的7年多时间里,先后26次
共收受28人的113万元钱款,另有252万元违法所得。

  在这26次收受贿款中,无论是工程招投标、分包工程,还是项目审批、资质评审,行贿者只要把钱交到李玉华手中,所求之事几乎都能办妥。这些人除了工程公司、路桥公司的经理,更涉及8个县市的交通局局长。

  八县市交通局局长为项目送钱

  在武强县法院审理查明的26起受贿事实中,给李玉华送钱的除了公司经理、公路处处长,还涉及8个县市的交通局局长。

  经查,1998年夏天,时任涿州市交通局副局长的赵某为涿州市在107国道上建收费站的报告得到尽快审批,送给李玉华1万元人民币。事后,该报告得到批复。

  2001年7月,张家口赤城县交通局局长白某,为了感谢李玉华在赤城县境内的宝平线和112国道的改建项目顺利批复,送给李玉华1万元人民币。

  2001年8月,邢台沙河市交通局局长朱某为修建沙河环城路工程项目,送给李玉华5000元人民币,事后,该项目得到批复。为表感谢,朱某又送给李玉华3000元人民币。

  2002年5月,保定市望都县交通局局长孙某为将107国道后期工期列入计划,送给李玉华两万元人民币。事后,该项目通过审批。为表感谢,孙某再次送给李玉华1万元。

  2002年7月,无极县交通局局长陶某为让无极县修建县城大街列入省拨款计划,送给李玉华1万元人民币,事后由于产权不归交通部门,此事没有办成。

  2004年5月,因保定雄县境内的雄固公路需大修,雄县交通局局长梁某送给李玉华5000元人民币,事后,雄固线大修列入计划,款项顺利拨付。

  200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保定市易县交通局局长李某找到李玉华,请其帮助将112国道易县境内路段列入大修计划,送给李玉华两万元人民币。李玉华同意帮忙。

  2004年10月份,唐山市交通局副局长杨某、唐山市公路管理处处长李某找到李玉华,请其在全省公路养护工作评选“先进单位”时给予关照,并送给李玉华1万元人民币,事后,该单位被评为“先进单位”。

  两公路处处长求“帮忙”行贿

  另有两名公路处处长为了达到目的也向李玉华行贿。1998年8月,保定市交通局公路工程处在宣大高速公路工程中中标,为感谢李玉华帮忙,处长刘某送给李玉华1万元人民币。

  1998年10月份,李玉华去唐山检查公路施工进度和质量时,发现施工进度慢,质量存在问题后,唐山市交通局公路处处长田某送给李玉华1万元人民币,李收受后未提出建议。

  2001年10月份,该公路处申办建设部公路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田找到当时任这次评审委员会评委的李玉华请其帮忙,并送给李两万元人民币。事后,该单位资质顺利通过评审。

  帮办京张高速工程中标,一次收了10万

  李玉华收钱最多、最快的“生意”还是帮助工程公司中标或分包高速公路工程,以及审批交通工程施工资质。在宣大、石黄、京张、邢临等高速公路工程中都有李玉华收钱后帮办的项目。

  1997年3月,石家庄公路处一公司为在石黄高速公路工程招标中中标,经理杜某找到时任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副局长的李玉华,请他关照,同时在李玉华家送给李玉华两万元人民币,事后,该公司顺利中标。

  1998年,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大高速公路工程中投标未中,该项目经理找李玉华帮忙,李玉华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协调分包了部分工程,为表示感谢,项目经理李某送给李玉华10万元人民币。同年,李玉华又帮助该公司在京张高速公路工程中分包了部分工程,为表感谢,李某再次送给李玉华5万元人民币。

  2001年4月份,中国交通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河北分院为能得到邢临高速公路的可行性研究工程项目,院长杨某找到主管这项工作的李玉华,在其家中送给李玉华3万元人民币。经李玉华同意,该可行性报告由该院制作。为表感谢和继续得到关照,2001年10月至2004年底,杨某先后4次送给李玉华人民币共计3.7万元。

  1999年4月份,中铁十五局五处项目经理李某在京张高速公路工程投标中,找到李玉华请其帮助,并送给李玉华10万元人民币,李收受并许诺帮忙。

  1998年10月份至2004年国庆节,邢台市路桥公司总经理李某为让李玉华在宣大高速公路工程招标中帮忙,送给李玉华4万元人民币。事后为表感谢再次送给李玉华两万元人民币。

  2001年10月,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办国家建设部公路建设施工一级资质,公司经理李某找到李玉华,请他帮忙关照,并送给李玉华5万元人民币,事后该公司通过审批。

  2002年4月,衡水市路桥公司申办国家交通部一级资质,经理孙某找到评审会的评委李玉华,请其帮忙并送给李玉华3万元人民币。事后,该公司通过资质审批。

  涉案赃款全部上缴,获从轻判决

  今年44岁的李玉华出生于邯郸武安,大专文化,今年4月21日因涉嫌受贿被武强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4月30日被正式逮捕。8月26日,武强县检察院向武强县法院提起公诉。

  武强县检察院指控,李玉华自1997年3月至2004年10月,在任河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28人共计113万元人民币。此外,经李玉华供认并经检察机关查证,李玉华还有252万元违法所得,案发后已全部上缴国库。

  武强县法院认为,李玉华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12万元、美金两千元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类的犯罪事实,并将涉案赃款通过检察机关全部上缴国库,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李玉华有期徒刑11年,并依法没收其个人财产20万元,上缴国库。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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