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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发票的房子,产权证咋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4:27 海峡网-厦门晚报

  由国土房产局审查材料后,出具证明,购房人再到地税部门办理换取发票

  前言

  “政府部门得替百姓想办法”,市国土房产局权籍处郭俊胜处长对购房人碰到的这个难题深有感触。因为找不着开发商,即使想要缴清尾款,换取正式发票,都办理无门,他
说:“如果政府部门没有及时主动地来化解问题,这些业主可能一直都办不出产权证。”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今年10月,市国土房产局已联合地税财政部门,出台了《关于无法取得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的商品房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处理意见》,为妥善解决这类历史遗留问题找到了出路。

  

没发票的房子,产权证咋办?

  尾款可以缴 发票能换取

  解决因开发商下落不明,合法购房人无法缴交尾款、无法取得发票的房屋办证症结,这个想法一经提出,就得到了该局林长树局长的支持。林局长将其视为该局开展“假如我是行政相对人”讨论活动中的实际行动,提出“实事求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帮助购房户排忧解难”的明确要求。

  从今年开始国土房产局便着手开展政策调查研究,主动联系地税财政等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办法。

  尾款无处缴,怎么办?——政府部门可设立财政过渡专户,临时代收。

  发票哪里开?——由国土房产局在对购房材料进行审查后,出具证明,这样购房人便可以到地税部门办理完税的有关手续了。

  把方便让给群众,把麻烦留给自己,解决无购房发票房屋办证的处理意见充分体现了政府部门以民为本,为群众服务的办事理念。

  《处理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提升了169号文的可操作性,加强了对善意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妥善解决这部分历史遗留的产权办证问题指日可待。

  程序:开证明完税办证件

  按照《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已购商品房,由购房人凭购房合同和支付房款的相关票据及购房事实具结书,向市国土房产局交易登记中心提出购房合同确认申请。经审查属实的,由交易登记中心向购房人出具《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列明所购房屋的备案情况、面积、按合同约定的应缴购房款总额和应补款额等情况。

  购房人凭着合同、购房证明以及支付房款的相关票据,向地税部门办理完税手续,领取发票。拿到购房发票并按购房当年的契税税率向财政部门缴交契税后,就可以申办土地房屋权证。

  针对部分购房人尚未交清房款或是经审查需补款的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市国土房产局设立了过渡收款专户。购房人将应补款项缴纳至专户,并由国土房产局开具收款票据。

  适用:解决符合四个条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新政侧重解决下列已购商品房办证的历史遗留问题:

  ⑴商品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被地税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

  ⑵商品房买卖双方签有购房合同并已经房地产交易机构登记备案,购房人已付全额(或部分)购房款但尚未取得购房发票;

  ⑶该商品房未被司法部门限制权利;

  ⑷商品房未被抵押。

  至于如何确认开发商下落不明,则由经过地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共同确定(《××项目开发商下落不明确认书》),未经确认的楼盘不予办理相应手续。另外如果房产项目大产权还未登记,或是购房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因为房屋销售资料不齐全,应根据有关规定先行处理后再申报产权。

  相关链接

  政策回顾

  由于开发单位违规建设、手续不齐等原因,在2002年以前,厦门有近4万套合法安置和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商品房、房改房无法办证,群众对此有很大意见。

  针对问题房的办证困局,市国土房产局坚持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出发,改变依靠行政手段解决个案问题的被动局面,探索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处理历史遗留的产权办证问题。

  2002年9月,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市国土房产局提出了“将处置违规开发建设单位与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分开,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方案,起草《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简称169号文),由市政府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新政策一石激起千层浪,当年就有40个项目1万多套不符合原办证规定的“问题房”进入了办证受理程序,上万群众因此受益。如在江头片区旧城改造拆迁中,因相关单位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章或手续不到位等原因,导致3000安置户的产权证无法办理。

  新政策的出台为住户带来福音,现在大多数安置户都已拿到产权证书。

  新政策实施以来已经为180个项目3万7千多套“问题房”解了套,基本解决了困扰多年的“办证难”问题,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好评。这是该局通过政策创新为问题房解套的一次成功经验。

  本期图文/张樱 陈涓 王夏儿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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