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首席评论:慈善事业呼唤新制度的诞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4:44 金羊网-羊城晚报

  □姚远光

  近段时间,随着中华慈善大会在北京举行,发展我国慈善事业的利好消息不断传来。民政部发布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纲要强调,要完善慈善税收减免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保护公众慈善捐赠的积极性。

  民政部的一位官员还向媒体透露,该部正与相关部门磋商,提高个人或企业慈善捐款免税的额度,以鼓励慈善捐助。这样,困扰我国慈善事业多年的税制瓶颈有望打破,束缚慈善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有所松解。

  我国慈善事业的现状,无论在观念上或是管理机制上,都是极其落后的。这种落后状况与税收机制上的“瓶颈”有直接关系。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意味着企业捐赠越多,纳税越多。且《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的对象必须是税法规定可以接受捐赠的社团,才允许在法定的限额内扣除。目前,我国有资格接受税收减免捐赠的社团只有20多家,个人或企业选择捐赠对象的余地狭小。同时,繁琐的免税程序也影响了公众捐赠的积极性。

  慈善事业体现的是一个民族的团队精神。强大的社会道德力量、公民高尚的心灵以及利他主义价值观,若不结合政府治理模式,不会诞生现代慈善事业。显然,发展慈善事业需要一个厚道的民族,能风雨同舟,更需要一个开明的政府,做它坚强的后盾。为慈善事业的繁荣创造一个宽松的制度环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目前我国慈善事业运作的制度环境过紧过严,各界有目共睹。

  申办慈善事业的登记门槛高,加之“双重管理”体制和非竞争性原则,致使慈善组织的数量少、资源动员能力差,现有的一些按行政模式建立和运作的慈善组织因垄断而动力不足、使命感不强。草根慈善组织找不到主管部门挂靠,被迫工商注册登记,按企业纳税,运作维艰。现行的规范慈善事业的法规政策,还存在操作性不强、执法主体缺位、募捐主体不明、法律责任不定、监管机制不透明、永续运作脉络不清等诸多问题。

  这些制度性问题的解决,相比提高慈善捐款免税的额度,则要棘手得多。政府相关部门如果没有破旧立新的胆略和智慧,我国的慈善事业要走出“初级阶段”的低谷,可望而不可及。

  远看那些慈善事业繁荣的国家,政府无论在民间慈善组织的设立还是在相关制度的扶持上,都采取了相当积极的态度。这些国家慈善组织设立的门槛低,只需登记注册,便可获得税务执照,并实际操作;政府监督慈善事业的立法宽松,慈善机构如何使用捐款,主要靠自律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税法鼓励捐赠,条款细密而周全;政府与慈善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但不直接介入慈善事业。政府的积极推动与切实鼓励,是这些国家慈善事业发达的一条普遍规律。

  对慈善事业来说,社会对慈善的需求必需与政府的制度供给和安排相匹配方能满足,制度供给和安排还应先行于需求。我国慈善事业的现状表明,与社会需求相呼应的制度供给和安排不仅先行性没有到位,而且二者不相匹配。面对社会日益增长的慈善需求,指导制度设计的观念应尽快转变,把社会能办的、能办好的还给社会,该放开的也要理智放开。至少在慈善领域,介入得适当的政府是一个好政府。

  (紫/编制)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