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是逼供冤案还是故意杀人?” 追踪(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6:48 海峡都市报

  

“是逼供冤案还是故意杀人?”追踪(图)

  警察涉嫌杀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宣判备受关注

  新闻索引:警察妻子赤裸被电死于家中浴室,原厦门市湖里公安分局民警陈剑玉是否是杀妻血案的制造者?5年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作出的死刑判决两次被福建省高级
人民法院驳回(见本报今年8月31日报道)。昨日,陈剑玉涉嫌杀妻血案有了新结果,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三次宣判:陈剑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被害人之母)经济损失人民币67774.5元。

  陈小龙死因

  被他人电击致死

  经法院此次审理查明,陈剑玉与陈小龙(化名)系夫妻,居住于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2000年8月17日19时许,陈小龙及女儿脱光衣服正准备洗澡,此时正欲出门的陈剑玉因向陈小龙取钱遭到陈小龙拒绝,就自行到卧室欲取钱,与随后阻止其取钱的陈小龙发生争执。

  陈剑玉即采取电击陈小龙左胸部等部位的手段将陈小龙杀死。而后,陈剑玉为了转移侦查视线,将陈小龙的尸体转移至浴室内,伪装陈小龙因洗澡而意外触电死亡的假象。经法医鉴定,陈小龙左胸部等部位检见多处电流斑,死因系被他人电击致死。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

  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厦门中院认为,被告人陈剑玉因琐事与其妻陈小龙发生争执,竟采用电击手段将她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剑玉故意杀人犯罪,罪行严重,论罪应处死刑,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陈剑玉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1814.5元,未超过法律规定及其应享有份额,予以支持;要求赔偿精神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件第一次被驳回

  作案动机未成证据链

  2001年12月3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剑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厦门中院认为,被告人陈剑玉身为公安人员,竟知法犯法,因琐事将妻子陈小龙残忍杀害,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剑玉归案后,虽然供认过自己犯罪事实但随后翻供,态度恶劣拒不认罪,应予严惩。

  陈剑玉不服,以没有作案为由提出上诉。2002年9月18日,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陈剑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所列举的相关作案动机、手段等证据不能形成锁链。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第二次被驳回

  无法确认其有罪供述

  2003年4月28日,厦门市中院重审后第二次作出判决:陈剑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3178元。陈剑玉不服,以“原判认定陈剑玉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陈剑玉没有实施杀人犯罪;重审期间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本案按照撤回起诉处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在没有补充新证据的情况下重新起诉,属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

  2003年10月20日,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确认证据中,唯一直接证据是被告人陈剑玉仅有的一次有罪供述。此份供述中,陈剑玉对于作案工具、作案过程、被告人主观心态等方面的内容与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均有出入。原审确认的间接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和作案动机,因此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本案的证据可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不仅听到他人告知其被害人在浴室被发现时的状况,而且侦查人员勘查现场时被告人陈剑玉也在场,故无法确认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此外,原判确认的证据无法从根本上排除陈剑玉以外的人作案的可能性。案件第二次被发回重审。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