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规定醉酒骑自行车罚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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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03:10 北京晨报 | |||||||||
晨报兰州专讯 25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该规定将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不给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的,醉酒后骑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醉酒后驾驭畜力车的等均将罚款50元。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2000元。《兰州晚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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