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获罪 赔偿50000元 被判拘役5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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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2:3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骑自行车出事故也要赔偿,还要被判刑?昨天上午,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骑自行车肇事的刑事案件,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毛程银拘役五个月。 2005年10月1日9:25左右,来省城打工的江苏省丰县农民毛程银,骑自行车沿合肥市张洼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七里塘派出所附近,陈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跟在其后行至此处。毛程银突然下车准备捡起从自行车上掉落的物品,身体左侧与陈女士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案发后,毛程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50000元。鉴于其能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毛程银表示自己做梦都没有想到骑自行车出了事故,既要赔钱还要判刑,并深表后悔和自责。在此提醒骑自行车的人,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要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更不要成为肇事者。 (杨联文 李婷 肖献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