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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再判亿元网络赌球大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2:41 新闻晨报

  □高健杨昌平

  据北京日报、北京晚报报道,“我现在非常后悔,可惜世上没有卖后悔药的。”昨天上午10时,北京亿元赌球大案的主犯王欣紧皱眉头,隔着铁栅栏对记者说。此前20分钟,一起涉案赌资达1.2亿元的网络赌球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落槌。此案主犯王欣被北京市石景山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有关法律人士表示,网络赌博等新型犯罪形式
的出现,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刑法》对赌博罪的规定和现实已经有些脱节,以后还有可能出现更大规模的网上赌博大案,最高刑3年显然不足以完全震慑犯罪分子。

  网络赌球本小赌资高

  被称作京城“网络赌球第一案”的顾联宝案件,于去年9月在市一中院宣判,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的“庄家”顾联宝,最终因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处罚金3万元。而王欣一案是继此之后的另一起网络赌球大案。

  经石景山法院审理后查明,2003年底至2004年12月间,王欣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从他人处获取的赌博网站二级及三级代理权限,在其居住地使用笔记本电脑登录网络赌球平台,管理下级代理商和会员参与网络赌球活动,其所管理的下线和会员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1余亿元。王欣通过“退水”、“杀成”以及出租投注账号的方式从中牟利。法院认为,王欣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构成赌博罪,鉴于王欣自愿认罪,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介绍,网络赌博规则简单,下注方便,而且赌资结算多通过信用卡划拨,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因此波及范围远远广于传统赌博,而一个按钮就可以投入几百元甚至上万元,让参赌人员不知不觉中就投入了大量金钱。所以,一起网络赌博往往牵涉上亿元赌资,危害性也比传统赌博严重许多。

  检察官:按赌博罪论处量刑偏轻

  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李凯介绍,目前我国《刑法》规定对赌博案件量刑的上限是有期徒刑3年,因此即使类似这种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的网络赌博案,其涉案人员也很难被判到最高徒刑3年。

  他认为,我国《刑法》第303条对赌博罪量刑偏轻,无法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建议对赌博罪立法应增加若干款内容,其中应细分不同的赌博行为,并将涉赌金额的“巨大”、“特别巨大”作为一种量刑标准等。

  李凯对记者说,《刑法》对赌博罪的规定和现实已经有些脱节,以后还有可能出现更大规模的网上赌博大案,最高刑3年显然不足以完全震慑犯罪分子。

  律师:建议新增网络赌博罪名

  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认为,立法机构应考虑对新的网络赌博犯罪设立新的罪名,并加强惩处力度,但是不必修改现有赌博罪的量刑刑期。传统赌博本身因其参赌人员有限,社会危害性并不大。

  然而,网络赌博参赌范围明显扩大,赌资额度极高,甚至可能衍生出更多、更新的电子犯罪。鉴于此,现行《刑法》已出现滞后问题,立法机构应该系统划分当前网络犯罪形式,根据网络时代赌博罪可能衍生出的新的犯罪形式,设立新的罪名,专门打击网络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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