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局出台年度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解决制度 “逼”环保部门主动出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2:44 山西晚报 | |||||||||
本报2月16日讯(记者王冠兴)今日,山西省环保局公布了年度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解决制度,这项制度突出了环保部门主动性。 该制度要求: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处理各类环境违法问题。与此同时,各级环保部门每年要筛选出一批本辖区内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年初筛选出之后,要负责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作为本年度的一个重要执法目标和工作目标,挂牌督办
对于应当解决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这项制度也有了明确的界定。如存在环境污染隐患、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污染周边环境、影响群众生活的;跨行政区域、需要综合协调解决的;往年已经立案处理、仍未得到纠正的。 确定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如果是环保部门能够独立解决的,环保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法加以解决。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环保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属于人民政府解决的,环保部门应按照程序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解决,并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对于有关责任人,环保部门应会同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行政处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白云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