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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为保护技术秘密立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4:46 浙江日报

  通讯员张定富记者马莉莉

  本报讯(通讯员张定富记者马莉莉)知道技术秘密的员工想要跳槽,技术秘密权利人可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求他为原企业保守技术秘密。保守秘密者可以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记者从省法制办了解到,《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实施,曾经引起不少纠纷的技术秘密保护问题,如今在我省有法可依了。

  技术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主要是企业)带来利益、权利人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诀窍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是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无形资产。

  企业员工泄密是企业技术秘密泄露的主要渠道。《办法》规定,权利人要求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保守技术秘密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互竞争关系的企业往往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挖取对方企业掌握技术秘密的员工。为有效地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办法》规定企业与员工之间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一协议是指企业与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约定,在劳动关系存在和解除后的一定时间内,相关人员不得在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生产同种产品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秘密权利人必须对相关人员的就业限制作出合理补偿。《办法》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当技术秘密被泄露时,当事人对技术秘密损害赔偿额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按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取的非法所得及被侵权人进行相关法律行为支出费用的总和计算赔偿额。因侵害行为造成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应当按该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赔偿,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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