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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时评:禁令跳出“严重后果”怪圈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8:46 新桂网

  据《法制日报》2月16日报道,司法部日前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司法部副部长表示:“六条禁令”从公布实施之日起,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一旦违反,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辞退以及由有关党组织作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值得击节的,就是该司法部官员的这句“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要严肃追究责任的态度,值得当前很多政府部门借鉴。现实生活中,某些官员虽然明显触犯了法规政纪,但却往往被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为由,轻轻发落,甚至丝毫不受追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正是纵容包庇某些官员游戏法规政纪的“救生衣”、“保护伞”。其结果,往往导致某些官员对违法乱纪习以为常,他们一个个都被训练成了打法规“擦边球”的高手,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高枕无忧。譬如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的非法煤窑,只要不出重大事故,就可以畅通无阻地开采;再譬如领导干部私驾公车,只要没有撞死人酿成重大车祸,就可以把公车当成私有无所顾忌,等等。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严重后果”往往会不期而至,什么时候到来只是早晚的事情。等真正造成了严重后果,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害,再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岂非为时已晚!从根本上来讲,各种各样的法规政纪,追究责任、给予惩罚等都只是手段,有效预防某些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才应该是其根本目的。而法规政纪要起到“有效预防”的作用,关键就在于要给它们通上“高压电”,任何人只要触犯,就得受到追究,这样,法规政纪的严肃性才能够真正得以体现,违法违规行为才会犹如“雷池”,无人敢越。

  当前,我国立法工作有了很大进步,但现实生活中,国人往往苦于权大于法、有法不依等现象大量存在,各种法规政纪仍然不能够很好地起到约束公权、保护民权的作用。其实,这与某些执法部门往往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为借口、对官员们知法犯法违法乱纪行为过分宽纵不无关系。倘若各个部门、各级执法者都能够做到像这位司法部官员说的这样,对于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要严肃追究责任,那么,又何愁法治不行、民权不立?(邓清波)编辑:韦怡作者:邓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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