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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丢车物业公司被判担责一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9:24 今晚报

  新华社广州2月16日电(李志金、肖文峰)广东中

  山市一住宅小区的一名业主,因为停放在小区内的摩托车

  被盗,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损失。中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因未尽安

  全防范职责,被判令赔偿业主一半损失。

  何维是中山市东区蓝海湾花园小区业主。2001年

  10月20日,何维与家家宜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

  同》,合同约定由家家宜公司对蓝海湾花园住宅小区实行

  物业管理,委托管理范围中包括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

  理、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内容。何维同意家家宜

  公司对该小区行使物业管理权,合同还约定摩托车车位及

  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为每月每台30元。

  合同签订后,家家宜公司依约对蓝海湾花园住宅小区

  进行物业管理。其后,经中山市建设局准许,智多星公司

  接替家家宜公司负责对蓝海湾花园进行物业管理。何维依

  约向智多星公司交纳了2004年4月至9月的物业管理

  费339.72元。智多星公司相应出具了票据。

  2004年2月23日,何维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缴

  摩托车停车费,并签署了住户委托银行代缴停车费委托书。

  何维按照智多星公司指定的停车位停放自己的摩托车。

  2004年5月8日早上,何维取车时发现其停放在

  指定车位上的两轮摩托车被盗,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同时

  中山市警方也立案受理了此案,但至今尚未侦破。何维随

  后委托中山市正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自己的摩托车价值进

  行了评估。2004年11月10日,该所核实该摩托车

  的价值为11000元。

  2004年11月25日,何维以智多星公司未尽管

  理之职责,造成其摩托车被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智多星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11000元。2005年

  4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

  存在摩托车存放的管理服务合同,智多星公司完全应采取

  有效措施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及人员进行以登记等方式进行

  适当的控制和服务管理,对小区内车辆等财产负有合理、

  特别谨慎的注意义务。何维的车辆在智多星公司指定的、

  有偿的停车位上被盗,智多星公司的物业管理存在一定过

  错,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令智多星公司

  向何维赔偿损失5500元。智多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

  起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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