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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子遭拒男子告前妻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9:29 金羊网-新快报

  因不符条件,法院二审驳回伍某变更抚养关系诉讼

  新快报讯(记者陈齐通讯员王敏)离婚时孩子归妻子抚养,双方协议丈夫伍某可以定期探望,但离婚不到一年,妻子即以多种借口拒绝丈夫探望儿子,因无法行使探望权,伍某即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由其承担孩子的抚养权。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伍某不服上诉,近日,二审维持了原判。

  孙某和伍某婚后生育一子小旋(化名),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2003年9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规定:小旋由妻子孙某抚养,丈夫伍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及承担儿子一半的医疗费至儿子年满18周岁时止;同时,伍某可于每月第一、三个星期六、日探望儿子。双方离婚后,由于孙某拒绝协助伍某探望儿子,伍某只能去幼儿园看望儿子,且仅携带儿子外出过一次。同年11月2日,伍某因无法行使探望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伍某考虑到强制执行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要求法院延期执行,法院同意并于同年11月27日作出中止裁定书。其后,伍某不断通过孙某的亲朋和妇联劝说,但都无果。伍某至今都不能行使探望权,父子间开始生疏。为此,伍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儿子小旋由其抚养。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法律规定变更抚养关系应具备合理和正当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该案中,伍某没有主张孙某不具备或者丧失抚养儿子的能力,或者孙某有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儿子等不利于儿子成长的情形,而是以孙某不履行民事调解书,导致其不能行使探望权,希望与儿子团聚为由提出变更抚养关系请求。因此伍某以无法实现探望权作为子女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不构成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据此,法院驳回了伍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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