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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犬被汽车撞死犬主获赔1万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6:35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周明杰)在遛狗时,袁女士心爱的小犬被汽车撞死。为了挽回财产损失,她将司机告到了丰台法院。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由于袁女士出门遛犬违反了相关规定,她必须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袁女士诉称,2005年11月17日晚21时20分,她牵一条自家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在丰台区槐房路准备过马路时,小犬被由被告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京F48290小轿车撞死。报案
后,交警到现场后填写了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未作责任认定。袁女士要求被告赔偿购犬费2万元、养犬登记费200元。

  丰台法院认为,肖女士在避让对面车辆时,未尽安全驾驶义务,将袁女士牵领的阿拉斯加犬撞死,故应承担部分责任。而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人不得出户遛犬,袁女士在户外溜犬,违反了养犬的有关规定,故袁女士亦有一定过错,应对此次事故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法院最后判处肖女士赔偿袁女士财产损失费10100元人民币。

  网络编辑:赵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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