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环评擅自开工 企业负责人将受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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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2:1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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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据新华社电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于有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等行为之一的企业,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监察部和环保总局20日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实施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根据《暂行规定》,这些行为具体包括: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等。 (顾瑞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