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污染不上报 可撤主管的职 |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6:4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昨起公布施行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法定条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环境审批、许可、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不依法采取措施等致使事故扩大或延误事故处理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未依法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企业,将视情节对其直接负责人处分。据北京晚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