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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光华一审被判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8:16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2月20日讯 (记者文刚通讯员黄叶华)原临高县委书记吴光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共计人民币144.488万元,港币2万元。今天,海口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吴光华,男,1955年11月25日生,汉族,儋州市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
任中共临高县委员会书记,省第三届人大代表、临高县第十二届人大代表。2005年5月30日因涉嫌受贿,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和临高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决定逮捕,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9月8日,海南某实业开发公司承包了临高县临城江北西路防洪工程和旧城改造及新区开发建设工程。2001年3月至2004年11月间,公司负责人陈某为在该工程建设中得到吴光华的关照,先后10次送给吴光华人民币共计37万元、港币2万元。吴光华收受后,多次为该公司协调、解决拆迁纠纷,并用防洪专项资金提前拨付工程款。

  法院同时查明,2002年7月的一天,时任临高县某镇镇委书记的王某,为能在干部调整中谋取好职位,携带8万元人民币到吴光华在海口的家里,请求吴帮忙。由于吴光华外出,王某便将装有8万元人民币的袋子交给吴光华的妻子李某。李收后告诉了吴光华。同年8月,临高县委组织部门向吴光华汇报有关干部调整方案,吴光华提议由王某出任临高县某局局长职务,并支持召开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王某任局长。

  2004年9月的一天,因省委巡视组在临高县调查,李某担心收受王某8万元的事情败露,便通过吴光华的妹夫,通知正在广州学习的王某回来海口。当晚,李某在海口万绿园将8万元人民币退回王某。

  经查,吴光华于1999年12月至2001年4月任中共临高县委员会副书记、临高县人民政府县长,2001年4月至2005年1月任中共临高县委员会书记。期间,吴光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4.488万元、港币2万元。其中,收受下属23名干部贿赂共计人民币43.288万元;索取、收受4名企业主、包工头贿赂人民币98.2万元、港币2万元;收受其他人贿赂人民币3万元。

  另查明,吴光华家属在案发后代吴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76.9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光华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吴光华在侦查阶段主动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而且案发后主动退出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处吴光华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扣押及家属代其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尚未追缴的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吴光华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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